人生论

冯婉桢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与学前教师专业伦

发布时间:2021/5/12 15:48:52   点击数:

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与学前教师专业伦理的特殊性

冯婉桢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基于学段特性的教师专业伦理学研究”(课题批准号:BEA)的研究成果;

原文引用请下载:冯婉桢.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与学前教师专业伦理的特殊性[J].教育研究,,41(12):17-20.

教师专业伦理主要是教师的责任伦理。责任是“与职务有关的、职务所要求的必须且应该付出的利益”(1)。“责任伦理是以他者为逻辑起点的。”(2)在教育实践中,教师所面对的“他者”包括儿童、同事、家长和社会公众等,其中最重要的“他者”当然就是儿童了。而保护与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是教师责任的主要来源。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指出儿童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与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同时,《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鉴于学前儿童的年龄特点与权利实现的特殊需要,学前教师专业伦理必须以保护和促进每一名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为构建起点,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单一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学前教师伦理责任的范围、内容、排序与履行方式等,相比其他学段也就有了许多特殊之处。

一、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是学前教师伦理构建的起点

学前儿童年龄小、最容易受到伤害,学前教师和其他学段教师相比,有更大的责任来全面保护、完整实现儿童的权利,也更需贯彻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比较来看,高等学校教师不可侵犯学生作为成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在面对伦理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社会整体福利。中小学教师有责任保护儿童的所有权利,但主要职责是促进儿童受教育权之实现。学前教师需要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等多方面的权利,承担起保育与教育双重责任。

以保护和促进每一名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为起点来规定学前教师的责任是合理的,能更好地保障学前儿童的权利。首先,学前儿童对教师的关照养护需求强烈。教师对任何一名儿童的疏忽都可能危及儿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世界上很多国家规定的学前教育师生比明显高于其他学段,就是为了保障学前教师能够具体、细致地关照到职责范围内的每一名儿童,而不是一般、原则地关照到儿童群体。其次,在所有学段中,学前儿童与教师的力量悬殊是最大的。学前儿童面对教师的威胁最无反抗可能。儿童权利的基本价值是“为教育权力设置了必要的伦理限度”(3),以遏制教师和其他成人的权力。将保护和促进每一名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作为学前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起点能够增强教师的权利意识,给予儿童最大的尊重与保护。如若学前教师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儿童的权利,学前教师专业伦理又遑论权利底线之上对各种善的追求,学前教育实践中就容易表现出无根基的“伪善”。另外,学前儿童的生长发育速度最快,且个体差异十分明显。学前教师面对的儿童的具体情况不同,保育与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就不同。学前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难以全面罗列教师的责任,也不可能规定教师责任的上限。儿童权利既具有消极防护的意味,也彰显了人们对儿童作为社会成员的充分尊重与积极期待。以保护和促进每一名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为起点来构建学前教师的专业伦理,能够兼顾伦理底线与伦理理想两个层面的要求,给教师以积极的引导。

当前,多国的学前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中已经强调了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完整实现的价值取向。英国早期教育协会(TheBritishAssociationforEarlyChildhoodEducation)的《伦理准则(CodeofEthics)》在第一条原则中就提出,要“尊重《儿童权利公约》里制定的权利,并且承诺支持这些权利。”澳大利亚早期教育协会(earlychildhoodAustralia)的《伦理准则》在序言中指出,该准则以《儿童权利公约》里的原则为依据,并且要求学前教师“为所有儿童的最佳权益而行动”。我国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也强调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尊重幼儿权益”指的是,要全面理解并切实尊重《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所有儿童权利。

二、保护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是学前教师的首要责任

在儿童的多项权利中,具体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生存权与受保护权的实现,一定优先于发展权与参与权。对学前儿童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第一位的,构成了其学习与生活的主要内容,并且极大地依赖于他人的保护与促进。在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学前儿童的发展权和参与权才有机会被考虑。对更年长的儿童来说,生存权虽同样具有优先性,但慢慢不再是权利实现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年长儿童的安全与健康不像学前儿童那样容易受到威胁,并且随着儿童日渐成长,他们会逐渐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护自身健康的能力,无需将这一权利的实现全部寄托于他人。

学前教师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满足学前儿童的生存所需。学前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之前要先承担保育职责,照顾好学前儿童的一日生活。并且,学前教师要将教育渗透在儿童的一日生活中,把培养学前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作为教育目标之一。与之相较,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师的主要责任是促进学生发展权的实现,主要承担教育职责,越来越不需要承担保育的职责。在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育更多的是联系生活,在课堂教学中展现教学内容与生活的联系,而不是在一日生活中进行教育。教育与日常生活是相对分离的。而且,中小学和高等学校课堂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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