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论

周保松丨苏格拉底式的一生诺齐克的哲学

发布时间:2021/8/22 11:56:13   点击数:

编者按:本文收入诺齐克:《苏格拉底的困惑》(郭建玲、陈郁华译,商务印书馆年版)。

《苏格拉底的困惑》是当代著名哲学家诺齐克(RobertNozick,-)的一本论文集,收录了他之前出版的不同性质的论文,甚至有哲学小说,可说是相当奇特的一本著作。本文不拟在此详细介绍此书内容,而是尝试为诺齐克的哲学人生绘一速写,以让读者对他的思想发展有个较为整体的认识。

诺齐克生于年11月16日,父亲是俄罗斯犹太移民,在纽约布鲁克林区(Brooklyn)经营小生意。诺齐克在当地的公立学校就读,其后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哲学。这段时期,他的思想十分“左倾”,曾经加入社会主义党的青年组织,更在哥伦比亚大学创立“工业民主学生联盟”的分会,一个在年学生运动时颇为激进的组织。但当他到普林斯顿大学读研究生时,由于受到哈耶克及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著作的影响,思想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由支持社会主义转为完全拥护资本主义。在年的一次访问中,他承认最初的确很难接受支持资本主义的论证,“但愈加深入探讨,它们显得愈有说服力。过了一段时间,我想:‘好,这些论证都是对的……’然后去到某一阶段,我的思想和内心终于变得完全一致”。

诺齐克的哲学启蒙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他曾自述,十五六岁的时候,他手拿这本书在布鲁克林区的大街闲逛,渴望得到大人的注意。他虽然只读了一部分,而且也不大懂,“但却被其深深吸引,并知道内容十分美妙”(TheExaminedLife,p.)。但真正令他投入哲学思考,并决定以此为终身事业的,却是哥伦比亚的哲学教授摩根贝沙(SidneyMorgenbesser)。事缘在一门有关二十世纪社会政治思想的课上,诺齐克提出任何想法,摩根贝沙都可以提出质疑,指出他的观点要么忽视了某些重要分别,要么忽略了其他反对的可能性。诺齐克愈受挑战,愈希望将问题弄清楚,结果他上齐了所有摩根贝沙开的课。后来他戏称,他是“主修摩根贝沙”(majorinMorgenbesser)。

年毕业后,诺齐克旋即转往普林斯顿大学研究所,师从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亨普尔(CarlHempel),年以《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TheNormativeTheoryofIndividualChoice)为论文取得哲学博士学位。在这篇论文中,他主要探讨理性选择的规范条件以及博弈论中的一些问题。诺齐克接受的完全是正统的分析哲学训练,最早关心的是科学哲学中有关科学解释(explanation)的问题。毕业后,他获奖学金往英国牛津留学一年,并先后在普林斯顿、哈佛及洛克菲勒大学(Rockefeller)任教,最后于年回到哈佛,以三十之龄,担任哲学系正教授(在这点上,诺齐克和罗尔斯的经历甚为相似。罗尔斯也是在普林斯顿毕业,然后往牛津留学一年[]。但诺齐克并没有提及过牛津生活对他的思想有何影响)。而在罗尔斯的鼓励下,他和内格尔(ThomasNagel)组织了一个小型的伦理及法律哲学学会,每月定期进行学术讨论,出席者包括德沃金(RonaldDworkin)、沃尔泽(MichaelWalzer)、汤姆森(JudithThomson)等当代著名哲学家(英文全名是“TheSocietyforEthicalandLegalPhilosophy”,简称SELF。这个学会的讨论孕育催生了不少重要的道德及政治哲学著作。)年轻的诺齐克在同侪之间,最有名的是他那摧枯拉朽般的分析能力。早在普林斯顿时,他已成为很多访问教授的严峻考验,因为他总能在别人看似密不透风的论证中找到漏洞,锲而不舍地将对方的观点拆解到分崩离析为止。这种不畏权威、追求原创性、认真对待各种可能性及反例的态度,是诺齐克一生研究及教学的最大特点。他不仅待人以严,对于自己著作中论证不足及悬而未解之处,也会在行文中公开承认,并邀请读者继续思考下去。

年是当代政治哲学史重要的一年。该年罗尔斯酝酿了近二十年的《正义论》正式出版,并由此激发了诺齐克写《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念头,前后只用了一年时间。诺齐克后来回忆,这多少是一场意外。该年他正休假在斯坦福大学的高等研究中心做研究,打算写一本有关自由意志的书。他之前早已读过《正义论》的初稿,也和罗尔斯进行过深入讨论,自己对放任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亦有一些构想,但政治哲学始终不是他主要的学术兴趣所在。谁知几个月下来,有关自由意志的思考毫无进展。而读完罗尔斯大幅修订后的新书,马上令他改变方向,展开对罗尔斯的批判及建立自己的正义理论。

诺齐克有关社会正义的论证有几个步骤。第一,他首先指出,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一些基本权利,最根本的是自我拥有权(rightofself-ownership)以及免于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一种诺齐克所称的道德的“边际约束”(sideconstraint),禁止任何人用整体利益或其他价值之名,侵犯一个人的权利。权利的至上性构成诺齐克整个理论的基础。但拥有自我,却不表示人自动有权拥有外在世界中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因为资源有限,而每个人总想占有更多的财产。诺齐克于是提出一个有关土地及资源占取的正义原则(theprincipleofjusticeinacquisition)。他认为,只要人们满足一个洛克式的附带条件(Lockeanproviso),也即在占取时没有令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坏,例如留给其他人足够多和同样好的资源,这种占取便是公正的。这是第二个步骤。

紧接着的问题是:一个人如何有权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呢?这是有关转让的正义原则(theprincipleofjusticeintransfer)的问题。诺齐克的答案很简单:如果最初的占有是正义的,那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物品的任何转让同样合乎正义。“从一个正义的状态中以正义的步骤产生出的任何东西,它本身便是正义的。”这是第三个步骤。诺齐克指出,除了重复应用这两条原则,没有人有资格可以正当地持有任何物品。但当有人违反这两条原则时,我们则需要一条对不正义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aprincipleofrectificationofinjustice)加以补救。这是最后一个步骤。诺齐克声称,这三条原则已经穷尽了分配正义中的所有问题。

这意味着什么呢?社会正义关心的是在一个政治社群中,谁应该得到什么的问题。诺齐克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持有(propertyholdings),都符合最初占有和转让的正义原则,那么整个社会便是公正的。如果政府根据某些模式化(pattern)或非历史性的正义原则,例如平等原则或需要原则,透过征税将我的财产强行转移给别人,那便严重侵犯了我的权利,剥夺了我的自由。私有产权应得到绝对保障,因为它构成了人身权不可分的一部分。道理很简单,如果我有权完全拥有自己,当然包括可以自由支配正当得来的财产,并通过我的聪明才智赚取更多财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不违反上述两条原则,那么最后出现的财富不均,也是无可置疑的。

基于上述论证,诺齐克因此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那有名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Principle)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要求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经济分配上的不平等才能被允许。但这样一来,便形同强迫那些在社会竞争中占优势的人必须去补贴那些失败者。诺齐克认为这毫无道理。在考虑分配正义时,我们不能只考虑利益受领的一方,还必须考虑施与一方应有的权利。而差异原则背后的真正理据,正预设了人们的天赋才能并非一己应得,而是社会的共同财产(

转载请注明:http://www.falalicar.com/rsljj/23289.html

------分隔线----------------------------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