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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诚信
守底线
杏林成长导师交流会
学风考风教育主题活动
年12月14日,针灸推拿学院级针灸推拿学五年制01、02班在良乡校区东院教学楼教室成功举办杏林成长导师交流会暨学风考风教育主题活动。本次活动以“立诚信、守底线,走好大学生成才之路”为活动主题,旨在培育班级诚信风尚,弘扬优良学风考风。活动由19针五班团支部组织,针灸推拿学院院长、杏林成长导师刘存志,班主任曾滟棱以及班级全体同学全程参与。
杏林成长导师交流会
同学们围绕大学生学涯、职涯规划中涉及的诸多方面,从科研思路、学习方式、双创探索、成果转化和诚信道德等多个角度向杏林成长导师提出现阶段的疑惑。刘存志院长认真倾听,耐心讲解,从国家发展、国际化视野、时代特征、院系特色和人才培养需求等方面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勉励同学们要勤学善思、笃行致远,走好大学生成才之路。最后,班级为刘存志院长呈上一对抒写着班风“兼容并包薪火相传”的卷轴,以表对杏林成长导师的感谢和对未来奋发向上的决心。
学风考风教育主题活动
同学们在班主任、团干部、班委的带领下,针对学生手册中学籍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重要内容进行逐条阅读,并结合案例讲解,使大家对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缺考、缓考、补考、考试纪律、违纪处理等相关规定都能铭记于心,依纪而行。
随后,班主任曾老师从不敢作弊、不能作弊、不想作弊三个方面对同学们进行诚信动员,教导同学要牢固树立严守校规校纪的底线意识,要培植自身诚信为人的人生价值观,要努力在平日里下功夫筑牢知识根基。最后,同学们集体完成了“诚信签名”仪式。
温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则
第三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考前以贴纸或放物品等形式占座的;
(二)未按考场要求隔排、隔行就座的;
(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五)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对于第十四条中任何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说话的;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四)他人强拿自己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五)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考试信息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考试时间结束时,继续答卷或试卷未上交前,相互交谈的;
(九)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开始考试后,桌面、桌内及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名的(不论看与否);
(二)开始考试后,手机仍开机,并放在桌面、桌内、座位旁及考生身上的;
(三)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不论是否抄用);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双方);
(七)故意销毁试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传、接纸条或试卷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条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篡改、抄袭或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视为考试后违纪行为,依第十五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