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论

冯友兰一个新人生论

发布时间:2020/8/21 1:25: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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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冯友兰:《人生哲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版)

一个新人生论(上)

第一节实用主义的观点与新实在论的观点

以上略述哲学史上人生论之诸主要派别已竟。以上所述诸哲学家,多有“见”于宇宙之一方面,遂引申之为一哲学系统,故有所“见”,亦有所“蔽”。近世科学大昌,以纯理智的态度,精密的方法,对于宇宙诸方面,皆有解释叙述。虽科学现亦方在进步之中,或将来亦永在进步之中,其所说诚未即是最后的真理。即以上所述诸哲学之宇宙论,其中多有与科学不合者,吾人亦未敢即断其为绝对的非真。不过就吾人现在之所知,科学所说之是真之可能较大,此则现在多数人之所公认者也。

人所以有不愿承受科学所说诸道理者,以科学所说之宇宙是唯物论的(至少亦是非唯心论的)、机械论的,而吾人所愿有者,乃与吾人理想相合之宇宙也。与吾人理想相合之宇宙,依至好的原理而进行;在其中吾人之精神可以不死,意志可以自由,一切有价值之事物,皆可有相当的保障而永久存在。凡此皆吾人所最希望者,但科学皆以威廉·詹姆士所谓“不过”(nothingbut)二字解释之。精神“不过”是物质活动之现象,自由“不过”是人心之幻觉,即吾人所颂美赞叹之人物事功,亦“不过”是遗传及环境所造成,处于被动的地位。总之,科学以其非唯心论的、机械论的观点,常以吾人所视为“低”者,解释吾人所视为“高”者(詹姆士SomeProblemsinPhilosophy,36页),其所说之宇宙,不能使吾人觉如自己之家乡。此所以近世仍有宗教及所谓宗教的哲学,主张上帝存在,灵魂不死,意志自由。此所以在西洋近代哲学史中,所谓调和宗教科学,乃成为一重要问题。近来中国思想界中所谓科学与玄学之争,实亦即科学与宗教的哲学之争也。

詹姆士所谓“硬心的”(tough-minded)哲学家,对此问题,不甚理会;其所谓“软心的”(tender-minded)哲学家,则颇认此为重要问题。就近代哲学史及现代哲学界之情形观之,对此问题约有二种解决之法,二种说法。一实用主义(广义的)的说法,谓科学所能知,不过世界之一方面,科学不过人之理智之产物,而宇宙有多方面,人所用以接近宇宙之本体者,除理智外固有别种官能也。如康德、黑格尔、詹姆士、柏格森,皆用此方法,以缩小科学所能知之范围,而另以所谓道德的意识及直觉,为能直接接近宇宙本体之官能。一新实在论的说法,此种说法完全承认科学之观点及其研究之所得,但同时亦承认吾人所认为“高”者之地位,不以“不过”二字取消之。如斯宾诺莎及现代所谓新实在论者,皆持此说法者也。

本书中所谓益道诸哲学之观点,大约皆与科学相近;所谓损道诸哲学之观点,大约皆与宗教相近,所以后者常亦是普通所谓“宗教的哲学”也。哲学多有所“蔽”,本书中所谓中道诸哲学,其“蔽”似较少。今依所谓中道诸哲学之观点,旁采实用主义及新实在论之见解,杂以己意,糅为一篇,即以之为吾人所认为较对之人生论焉。

第二节宇宙及人在其中之地位

宇宙者,一切事物之总名也。此所谓事(events)及物(things),皆依其字之最广义。如树枝、虫蚁、微尘,皆物也,人亦物也。如树枝之动摇,微尘之飞荡,虫蚁之斗争,皆事也;人之动作云为,亦事也。自无始以来,即有物有事。合此“往古来今”、“上下四方”之一切事物,总而言之,名曰宇宙。人乃宇宙中之一种物,人生乃宇宙中之一种事。庄子云:“号物之数谓之万,人处一焉……此其比万物也,不似毫末之在于马体乎?五帝之所连,三王之所争,仁人之所忧,任士之所劳,尽此矣。”(《庄子·秋水》)此人在宇宙中之地位也。

关于所谓物之本体,哲学家颇有争论。吾人所逐日接触之诸物,果皆如吾人所感觉者乎?抑吾人所感觉者,不过现象,其下仍另有真的本体乎?唯心论者以为一切存在者,姑无论其现象如何,其本体皆是心理学所研究之心。唯物论者以为一切存在者,姑无论其现象如何,其本体皆是物理学所研究之物。此外又有现象论者,以为吾人所感觉之现象即真,其下并无别种本体(《罗素月刊》,第一号《哲学问题》,6页)。罗素依此不另立本体之观点,又本于现代物理学研究之所得,立所谓“中立的一元论”。依此论所说,则宇宙中最后的原料,不能谓为物,亦不能谓为心,而只是世界之事情(同上,12页)。相似的事情联合为复杂的组织,即成吾人平常所谓物(同上,第三号《哲学问题》,45页)。“现在这里有个地球是一件事情;等一刻又有一个同现在的地球差不多的东西,又是一件事情;等一刻又是一件事情,因为这些事情和他先后差不多的事情很相像,所以我们不改名字,还老叫他作地球。是所谓地球者,就是这些事情的串名”(同上,《物的分析》,59页)。地球如此,诸物皆然。譬如“桌子是种种事情合在一起成功的”。“譬如‘谐乐’(symphony)合奏的时候,实在是许多音乐的本位连成的,听去却如一直下去的样子。桌子也是如此,是常变的,不过也如‘谐乐’之有节调,有他的定律与条理罢了。我们在桌子上一打,其所发的声音,这一边与那一边不同;这种种联合起来,成为桌子。不过定要用论理学的方法联合起来,正如‘谐乐’把音乐的本位用艺术方法联合起来一样,听去虽是很长的一篇,其实都是极简单的元素联合成的。”(同上,第一号《哲学问题》,29—30页)“什么叫作人呢?就是各时间不同的经验合组起来,便算是个人。”(同上,第三号《哲学问题》,45页)人亦是一串或一组之事情。此谓凡物(兼人而言)皆即是事情,即是一串或一组之事情所合成,而旧的说法,则以物(例如桌子)为实有而为发生事情之原因(同上,第一号《哲学问题》,28页)。然就别一方面观之,则旧的说法即常识之说法,亦未为不对。盖桌子虽为一组事情所合成,而既有此特别一组事情,依其定律与条理而联合,吾人亦何妨认之为实有(详下文),而以事情为其事情。如“桌子被人看”之一事,固为组成桌子之一串事情中之一事,然桌子之存在,既不专赖于此一事,换言之,亦即有此事之前,已有桌子,故即以此事为桌子之事可也。又如“人看桌子”之一事,亦固为组成人之一串事情中之一事,然人之存在,亦既不专赖于此一事,换言之,亦即有此事之前,即有此人,故即以此事为此人之事可也。故吾人一方面承认罗素之中立的一元论,一方面仍依常识,谓有所谓物者之存在。

唯诸物皆是诸事情所合组而成,故诸物常在变化之中。粥熊曰:“运转亡已,天地密移,畴觉之哉?故物损于彼者盈于此,成于此者亏于彼。损盈成亏,随生随死,往来相接,间不可省,畴觉之哉?凡一气不顿进,一形不顿亏,亦不觉其成,亦不觉其亏。亦如人自生至老,貌色智态,亡日不异。皮肤爪发,随生随落,非婴孩时有停而不易也,间不可觉,俟至后知。”(《列子·天瑞》)故庄子有舟壑之喻(参看第二章第七节),孔子有逝水之叹。中国之道家儒家,皆有见于宇宙之变者也。

宇宙无始亦无终。盖宇宙乃万有之全体,故为无限的(infinite)。有限者(thefinite)能有始终,无限者不能有始终也。如地球是有限的物,可有始终。普通所谓世界之始,实不过地球之始;所谓世界末日,实不过地球之终。然所谓地球之始,不过他物变为地球(即他一组事情变为此一组事情)。所谓地球之终,不过地球变为他物(即此一组事情变为他一组事情)。此所谓“损于彼者盈于此,成于此者亏于彼”也。宇宙间诸事物,固皆变动不居,瞬息不停。地球之变化,不过宇宙间变化之一部分耳。然诸事物变化自变化,宇宙之为宇宙,固自若也。如一军队然,一兵虽死,其军队之为军队如故。然此喻犹有不切;盖一兵既死,其军队固存,而此兵之自身,则已不能复为此军队之一分子矣。若宇宙间之物,虽复万变,而终不能不为宇宙之分子。盖灭于此者生于彼,此成彼毁,若此者“万化而未始有极也”。故宇宙者,庄子所谓“物之所不得遁”(《庄子·大宗师》)者也。既为“物之所不得遁”,故宇宙无终。

宇宙诸事物常在变化之中,但此变化非必是进化[1]。有哲学家以为宇宙程序日在进步之中,其运动乃所谓“向上的运动”(onwardmovement)。但所谓上下进退,必有标准。若无标准,果何为上,何为下,何为进,何为退耶?在人的世界中,吾人依自己的意欲,定为价值之标准。凡合乎此标准者为好,向好一方面之运动为向上的运动,为进步;反是则为不好,为退步。故在人的世界中,有进步与退步之可言。若天然世界,本非为人而有,其变动本与人之意欲无干,故亦本无进步退步也。庄子曰:“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之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庄子·大宗师》)人若不但曰“人耳,人耳”,且欲以其自己之标准,衡量宇宙;宇宙有知,必更以为唐突矣。

宇宙间诸物,既皆是一组事情所合成,故皆可谓为幻。盖一切物皆可分化为所以构成此物者。即依常识言,一房室可分化为砖瓦木料等;依科学言,砖瓦木料又可分化为化学的原质,化学的原质又可再分化为原子,原子又可再分化为电子。每经一分化,则原来之物,即不存在。凡物皆然,所以凡物皆可谓为幻也。佛教令人观察诸物虚妄,即吾人身体,亦系四大和合而成。盖自一方面观察,宇宙间诸物,确是虚幻也。但自别一方面言,则一切物,确皆有自性,皆是真实。盖一物既是一串相似的事情;此相似之点,即是此物之所以为此物而以别于他物者。一物固可分为部分,化为原质,然其部分原质之自身,则不能即为此物也。如依常识说,房室为砖瓦木料等所构成,但房室自有其所以为房室,所以别于他物者,非即砖瓦木料等;不然,则吾人亦可以砖瓦木料为房室矣。如依化学说,水为氢氧气所化合而成,但水自有其所以为水,所以别于他物者;小然,则吾人亦可以氢氧气为水矣。又如“谐乐”虽为诸音乐的本位所构成,然“谐乐”自有其所以为“谐乐”;不然,则吾人亦可以此“谐乐”为彼“谐乐”,以音乐的本位为“谐乐”矣。一物之所以为一物,而以别于他物者,即此一物之自性、要素(essence)及逻辑中所说之常德(property);此物固可使变为他物,然不能因此即谓其为虚幻也。故一物是什么即是什么,其自性只与其自己相同。逻辑中有自同律,A=A者,盖吾人思及一物之自身时固不能不如是想也。

凡物如此,宇宙亦然。宇宙本为一切事物之总名,当然可分化为所以构成宇宙之诸事物。由斯而言,则所谓宇宙者,不过一无实之名而已。然自别一方面言,则宇宙又必有其所以为宇宙而以别于他物者。由此方面观察,则宇宙间诸事物虽万变,而宇宙之为宇宙自若。犹之长江之水,滔滔东逝,迄不暂停,所谓“逝者如斯,不舍昼夜”,而长江之为长江自若。犹之亚力士多德所说,苏格拉底,自少至老,有许多变化;而苏格拉底之主体,固自若也(亚力士多德《后物理学》,)。盖一物内之部分,虽常在变化之中,而其全体固可谓为不变而有“自同”(self-identity)。唯宇宙间诸有限的事物,其自同的全体之存在,亦不永久。如苏格拉底已有死时,即长江黄河,吾人亦可设想其有不存在之时。独宇宙既无始无终,所以其间诸事物,虽常在生灭变化之中,而宇宙就其全体而言,乃不变而永存;此不变永存的宇宙,即斯宾诺莎所说之上帝也。

由此而言,则哲学上普通所谓物,固自有其所以为物者;所谓心,亦固自有其所以为心者。物自是物,心自是心;宇宙之中,此二者俱系实有。故斯宾诺莎以为思想(心)与延积(extension)(物)俱是上帝之性质也。

庄子云:“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庄子·齐物论》)凡物事皆有所然。然者,“是”也。无论何事物,苟以之为主词,皆必可于其后加一客词,而以“是”联之,使成为一肯定的命题。所以谓凡事物皆有所然也。此其所然,谓之实然。吾人观察诸事物之实然,而叹见其同然。相同的事情,必依相同的秩序,发生于相同的条件之下;此秩序与条件即是所谓常轨。一物有一物之所以别于他物者;一类之物又有其共同之点,为其类之所以别于他类者。此一类所共有之性质,即是所谓共相。常轨与共相,即柏拉图所说之概念,亚力士多德所说之形式也。具体的个体的事物常在变中,而概念不变。具体的个体的事物,可谓感觉之对象,而概念则只可为思想之对象。此柏拉图所说,本不为错,不过不必以概念独为“醒的真实”,而具体的事物皆为如梦的影而已。

第三节人生之真相及人生之目的

人生即人之一切动作云为之总名。陈独秀云:“人生之真相,果何如乎?此哲学上之大问题也。欲解决此问题,似尚非今世人智之所能。”(《独秀文存》,卷一,20页)然依吾人之观点,此问题实不成问题。凡见一事物而问其真相者,其人必系局外人,不知其事物中之内幕。报馆访员常探听政局之真相,一般公众亦常探听政局之真相,此系当然的,盖他们皆非政局之当局者。至于政局之当局者则不必探听政局之真相。盖政局之真相即他们之举措设施,他们从来即知之极详,更不必探听,亦更无从探听。人之于人生亦复如是。盖人生即人之生活之总名,人生之当局者即人,吾人之生活即人生也。吾人之动作云为,举措设施,一切皆是人生。故“吃饭”、“生小孩”、“招呼朋友”以及一切享乐受苦,皆人生也,即问人生,讲人生,亦即人生也。除此之外,更不必别求人生之真相,亦更无从别求人生之真相。若于此实际的具体的人生之外,别求人生真相,则真宋儒所谓骑驴觅驴者矣。

有人于此答案或不满意。有人或说:“即假定人生之真相即是具体的人生,但吾人仍欲知为何有此人生。”实际上人问“人生之真相,果何如乎”之时,其所欲知者,实即“为何有此人生”。他们非不知人生之真相,他们实欲解释人生之真相。他们非不知人生之“如何”——是什么,他们实欲知人生之“为何”——为什么。

吾人如欲知人之何所为而生,须先知宇宙间何所为而有人类。依吾人所知,宇宙间诸事物,皆系因缘凑合,自然而有,本非有所为。故宇宙间之所以有人,亦系因缘凑合,自然而有耳。人类之生,既无所为,则人生亦当然无所为矣。凡人之举动云为,有有所为而为者,如吃药、革命等,有无所为而为者,如普通之哭、笑等。然即有所为之举动云为,皆所以使人生可能或好;至于人生,则不能谓其为有所为也。吾人不能谓人生有何目的,正如吾人不能谓山有何目的,雨有何目的。目的及手段,乃人为界中之用语,固不能用之于天然界也。天然界及其中之事物,吾人只能说其是什么,而不能说其为什么。目的论的哲学家谓天然事物皆有目的。如亚力士多德说:天之生植物,乃为畜牲预备食物;其生畜牲,乃为人预备食物或器具(参看第九章第四节)。齐田氏谓:天之殖五谷,生鱼鸟,乃所以为民用(参看第五章第一节)。不过吾人对于此等说法,甚为怀疑。有嘲笑目的论哲学者说:如果任何事物都有目的,则人之所以生鼻,亦可谓系所以架眼镜矣。目的论的说法,实尚有待于证明也。

况即令吾人采用目的论的说法,吾人亦不能得甚大帮助。即令吾人随费希特而谓人生之目的在于“自我实现”,随柏格森而谓人生之目的在于“创化”,但人仍可问:人果何所为而要实现要创化耶?对于此问题,吾人亦只可答:人之本性自然如此,非有所为也。此似尚不如即说,人之本性,自然要生,非有所为,人生之目的自即是生而已。唯人生之目的即是生,所以平常能遂其生之人,都不问为何要生。庄子云:“夔谓蚿曰:‘吾以一足趻踔而行,予无如矣,今子之使万足独奈何?’蚿曰:‘不然,子不见夫唾者乎?喷则大者如珠,小者如雾,杂而下者,不可胜数也。今予动吾天机,而不知其所以然。’蚿谓蛇曰:‘吾以众足行,而不及子之无足,何也?’蛇曰:‘夫天机之所动,何可易也?吾安用足哉?’”(《庄子·秋水》)“动吾天机,而不知其所以然”,正是普通一般人之生活方法。一般人皆不问人生之何所为而自然而然的生。其所以如此,正因其生之目的即是生故耳。

诸种因缘凑合,有某种物质的根据,在某种情形之下,人自然而生,不得不生,非有何生以外之目的也。有人以为吾人若寻不出人生之目的,则人生即无价值、无意义,即不值得生。若有人真觉如此,吾人徒恃言说,亦不能使之改其见解。佛教之无生的人生方法,只从理论上,吾人亦不能证明其为错误。若有对于人生有所失意之人如情场失意之痴情人之类,遁入空门,借以作人生之下场地步;或有清高孤洁之士,真以人生为污秽,而思于佛教中否定之。吾人对此等人,亦唯有抱同情与敬意而已。即使将来世界之人,果如梁漱溟先生所逆料,皆真皈依佛教,吾人亦不能谓其所行为不对。不过依吾人之见,此种无生的人生方法,非多数人之所能行。所以世上尽有许多人说人生无意义,而终依然地生。有许多和尚居士,亦均“无酒学佛,有酒学仙”。印度文化发源地之印度,仍人口众多,至今不绝。所以此无生的人生方法,固亦是人生方法之一种,但非多数人之所能行耳。

第四节欲与好

凡人皆有欲。欲之中有系天然的或曰本能的,与生俱来,自然而然,如所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此等欲即天然的欲也。欲之中又有系人为的或曰习惯的,如吸烟饮酒,皆得自习惯,此等欲即人为的欲也。凡欲之发作,人必先觉有一种不快不安之感,此不快不安之感,唤起动作。此动作,若非有特别原因,必达其目的而后止,否则不能去不快之感而有快感。此动作之目的,即动作完成时之结果,即是所欲,即欲之对象也。当吾人觉不快而有活动时,对于所欲,非必常有意识,非必知其所欲。如婴儿觉不快而哭入母怀,得乳即不哭,食毕即笑。当其觉不快而哭时,对于其所欲之乳非必有意识也。所谓本能或冲动,皆系无意识的;皆求实现,而不知何为所实现者,亦不知有所实现者;皆系一种要求,而不知何为所要求者,亦不知有所要求者。若要求而含有知识分子,不但要求而且对于所要求者,有相当的知识,则此即所谓欲望。冲动与欲望,虽有此不同,而实为一类。今统而名之曰欲。人皆有欲,皆求满足其欲。种种活动,皆由此起。

近来国中颇有人说,情感是吾人活动之原动力。然依现在心理学所说,情感乃本能发动时所附带之心理情形。“我们最好视情感为心理活动所附带之‘调’(tone)而非心的历程(mentalprocess)。”(A.G.Tansley:TheNewPsychology,第一版,36页)情感与活动固有连带之关系,然情感之强弱,乃活动力之强弱之指数(index)(同上,63页),而非其原因也。

凡欲必有有所欲,欲之对象,已如上述。此所欲即是所谓好;与好相反者,即所谓不好。所欲是活动之目的,所欲是好。柏拉图及亚力士多德皆以好是欲或爱之对象,能引起动而自身不动;活动即所以得可爱的好,“凡爱好者,皆欲得之”(参看第三章六节、第九章三节)。此二大哲学家盖皆有见于人生而为此说,又即以之解释宇宙全体。以此解释宇宙全体,诚未见其对;若只以之说人生,则颇与吾人之意见相合也。

哲学家中,有谓好只是主观的者。依此所说,本来天然界中,本无所谓好与不好。但以人之有欲,诸事物之中,有为人所欲有者,有为人所欲去者,于是宇宙中即有所谓好与不好之区分,于是即有所谓价值。如生之与死,少之与老,本皆人身体变化之天然程序,但以人有好恶,故生及少为好,死及老为不好。又在中国言语中,人有所欲,即为有所好,此动词与名词或形容词之好为一字。人有所不欲,即为有所恶,此动词亦即与名词或形容词之恶为一字。如云:“如恶恶臭,如好好色。”由此亦或可见中国人固早认(或者无意识的)好恶(名词或形容词)与好恶(动词)为有密切的关系矣。但哲学家中,亦有谓好为有客观的存在者。依此所说,好的事物中,必有特别的性质,为非好的事物所无有者;若非然者,此二者将无别矣。此特别的性质,即是好也。依吾人之见,好不好之有待于吾人之欲,正如冷热之有待于吾人之感觉。故谓其为主观的,亦未为错。但使吾人觉好之事物,诚必有其特别性质,正如使吾人觉热之物之必有其特别性质。此等特别性质,苟不遇人之欲及感觉,诚亦不可即谓之好或热,但一遇人之欲或感觉,则人必觉其为好或热。宇宙间可以无人,但如一有人,则必以此等性质为好或热。故此等性质,至少亦可谓为可能的好或热也。若以此而谓好为有客观存在,吾人固承认之;若对于所谓好之客观的存在,尚有别种解释,则非吾人所能知矣。至于柏拉图所谓好之概念,则系一切好之共相,为思想之对象。当与别种概念,一例视之。

第五节天道与人道

问:若所欲皆是好,则好岂非极多耶?欲之对象既即是好,则岂不一切欲皆好耶?答:是固然也。宇宙为一切事物之总名,宇宙之事物,皆自然如此,或必然如此,要之是如此而已。吾人不能谓其是如此为对,亦不能谓其是如此为不对。神秘哲学家多谓宇宙中一切皆对。如赫拉颉利图斯(Heraclitus)云:“自上帝观之,一切物皆是美的、好的、对的,但人则以为有物对,有物不对。”又诗人彭伯(Pope)云:“凡存在者皆对。”(Whateveris,isright)盖宇宙间之事物,既不能谓为不对,则从别一方面说,亦固可谓为对也。

问:在实际的人生中,吾人竟以有些好及有些欲为不好,如历史上所说桀纣之穷奢极欲,张献忠、李自成之穷凶极恶,亦无非欲满其欲而求其好耳。吾人何为竟非之耶?答:吾人所以以有些好及有些欲或有些人之好及欲为不好者,乃因其与别好别欲,或别人之好及欲有冲突,非其本身有何不好也。好与好之矛盾,欲与欲之冲突,乃人生之不幸;多数苦痛悲剧,皆由斯起。若使人生中无此矛盾冲突;若使一人之诸欲可同时实现,不相冲突,如所谓“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者;若使人与人间之欲,皆如男女间之欲,此之所施于彼,正彼之所求于此(男女间诸欲亦非尽如此,不过有些如此而已);若果如此,则人生即极美满,所有一切问题,皆无自发生。庄子云:“鱼相忘于江湖,人相忘于道术。”击壤之民,“不识天工,安知帝力”,盖忘之也。若使实际人生,果极美满,则于其中人不但生,且亦应忘生。今人不但未忘生,且批评人生,研究人生,解决人生,正因人生之不幸也。

唯因好与好之间常有矛盾,欲与欲之间常有冲突,所以一切欲皆得满足,恐系此世界中不可能之事。所以如要个人人格不致分裂,社会统一能以维持,则吾人之满足欲,必有其道。此道即所谓“当然之道”,所谓“人道”也。章实斋云:“道无为而自然,圣人有所见而不得不然。”(《文史通义·原道上》)“无为而自然”者,乃所谓天道;“不得不然”者,乃人道也。凡所谓当然,皆对于一目的而言,如人欲健康则应当饮食有节,人欲扩充权力则应扩充知识。健康权力为目的;饮食有节及扩充知识乃所以达此目的之道。如欲达此目的,则必遵此道;故此道为不得不然之道,当然之道也。至若天然界中,本无目的,故“无为而自然”者,乃天道也。

吾人对天道,不能不遵,对于人道,则可以不遵。此天道与人道大不同之处也。例如在此世界上,一物若不为他物所支持,必落于地上,此吾人所不能不遵者也。今所谓科学之征服天然,皆顺天然之道而利用之,非能违反天然法则也。至于当然之道则不然,盖当然之道,皆对于一目的而言,若不欲此目的,则自可不遵此道。如杨朱者流,本不欲长寿,故亦不守求健康之法则;依中国人旧见解,本不欲权力,故亦无需知识也[2]。

现在之科学,普通分为二类:曰叙述的科学,曰规范的科学。叙述的科学叙述天然事物之实然,其所求乃天道,或曰天然法则(lawofnature);规范的科学指出关于人事之当然,其所求乃人道,或曰规范法则(lawofnorm)。天然事物本有其实然,其实然自是客观的,不随人之主观而变更,故天然法则是客观的。规范法则是“不得不然”之道,吾人可不欲达某目的,但如欲达某目的,则非遵某或某某之法则,或用某或某某之办法不可。吾人可不欲思想正确,但如欲思想正确,则必不能不遵逻辑上诸法则;吾人可不欲社会和平,但如欲社会和平,则必不可不有道德制度(至于何种道德制度,乃另一问题,详下文)。故规范法则亦是客观的,不随人之主观而变更。

所谓不随人之主观而变更者,非谓其绝不变更也。就人事方面言,在某种环境,某种情形之下,若欲达某目的,则必依某或某某法则,用某或某某办法,此即所谓“至当不易之道”也。至若环境已改,情形已变,则所以达某目的之道,当然亦随之而异。例如下棋,在某种局势之下,如欲得胜或救亡,则必用某或某某着,此亦所谓至当不易之道,不能随便以人意变更者;但若局势不同,则得胜或救亡之法亦异。然其法虽异,其为“势必出此”则同,亦是不能随便以人意变更者也。

但此乃就诸法则之自身而言。假使果有全智万能的神,则自神的观点视之,此诸法则之果为何,当然一目了然,更无余蕴。但自吾人之人的观点(humanpointofview)视之,则此诸法则之果为何,正未易知。吾人必用种种方法,以发现之。实用主义之真理论(theoryoftruth)等,皆自人的观点,自发现之方法(methodofdiscovery)言之。明于此点,则实用主义可与新实在论并行不悖。吾人既非神而只是人,故不能离人的观点,故必须注重发现之方法也。

所以发现诸法则者,理性也。自人的观点言之,凡吾人之经验皆真,正如凡吾人所欲者皆好。但以诸经验之冲突矛盾,正如诸欲之冲突矛盾,故有须理性之调和。自人的观点言之,凡能调和诸经验之假设,吾人即认为真而以之为天道之实然;凡能调和诸欲之办法,吾人即认为好而以之为人道之当然。盖在此世界中,吾人固无别种方法以发现天然人事诸法则之自身之果如何也。

故理性者,“调和的统治的力也”(Russell:MysticismandLogic,13页)。戴东原云:“人与物同有欲,欲也者,性之事也;人与物同有觉,觉也者,性之能也。欲不失之私则仁,觉不失之蔽则智。”(《原善》卷上)所谓私者,即专满足一欲或一人之欲,而不顾他欲或他人之欲也。所谓蔽者,即专信任一经验或一人之经验而不顾他经验或他人之经验也。理性即所以调和诸欲而去其私,调和诸觉而去其蔽也。

第六节中和及通

自人的观点言之,吾人之经验,就其本身而言,皆不能谓为不真。盖吾人之经验,乃吾人一切知识之根据,除此之外,吾人更无从得知识也。譬如我现在广州,夜中梦在北京,此梦中所有之经验,与我醒时所有之经验,就其本身而言,固皆不能谓为不真。吾人所以知梦中之经验之非真者,非因其本身有何不可靠之处,乃因其与许多别的经验相矛盾也。如在北京之经验,与许多别的经验皆相合一致,而在广州之经验则否,则吾人必以吾人现真在北京,而以在广州之经验为梦中所有者矣。故凡经验皆非不真,正如凡所欲皆非不好;其中所以有不真不好者,盖因其间有冲突也。经验与经验之间,欲与欲之间,有冲突之时,吾人果将以何者为真,何者为好耶?解答此问题,乃吾人理性之职务也。

杜威先生谓吾人思想之历程,凡有五级:一曰感觉疑难,二曰指定问题,三曰拟设解答,四曰引申拟设解答之含义,五曰实地证实(《思维术》,第六章)。譬如一人带红色眼镜而睡,及醒,忘其眼上有红色眼镜,但见满屋皆红,以为失火,急奔而出,则人皆安静如常,于是颇觉诧异,此即感觉疑难也。于是而问果否失火,若非失火,何遍处皆红?此即指定问题也。继悟或者自己带有红色眼镜,此即拟设解答也。继思若外界之红果由于自己之眼镜,则除去眼镜,外界必可改观,此即引申解答含义也。继用手摸,果有眼镜,除而去之,外界果然改观,此即实地证实也。在此简单事例中,此诸程序经过甚快,或为吾人所不注意,然实有此诸程序也。于是此人乃定以为其所以见遍处皆红者,乃由于带红色眼镜也。依此说法,则前之矛盾的经验,乃皆得相当的解释而归于调和矣。凡疑难皆起于冲突,或经验与经验之冲突,或经验与已成立之道理之冲突,或欲与欲之冲突,或欲与环境之冲突。凡有冲突必须解决。解决冲突者,理性之事也。理性之解决冲突,必立一说法或办法以调和之。理性调和于矛盾的经验(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说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说法,则诸矛盾的经验,当皆得相当解释(引申含义);试用之以解释,果能使昔之矛盾者,今皆不矛盾(实地实验),于是此说法即为真理,为“通义”。此真理之特点,即在其能得通。理性又调和于相矛盾的欲(疑难问题)之间,而立一办法(拟设解答);以为依此办法,则诸相矛盾之欲,或其中之可能的最大多数,皆得满足(引申含义);推而行之,果如所期(实地实验);于是此办法即为“通义”,为“达道”。此达道之特点,即在其能得和。戴东原云:“君子之教也,以天下之大共,正人之所自为。”(《原善》卷上)“人之所自为”,性也,欲也;“天下之大共”,和也。

故道德上之“和”,正如知识上之“通”。科学上一道理,若所能解释之经验愈多,则其是真(即真是天道之实然)之可能愈大;社会上政治上一种制度,若所能满足之欲愈多,则其是好(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之可能亦愈大。譬如现在我们皆承认地是圆而否认地是方。所以者何?正因有许多地圆说所能解释之经验,地方说不能解释;而地方说所能解释之经验,地圆说无不能解释者。地圆说是真之可能较大,正因其所得之“通”较大。又譬如现在我们皆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比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为较优。所以者何?正因有许多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所能满足之欲,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不能满足,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所能满足之欲,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多能满足。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较优,正因其所得之“和”较大。故一学说或一制度之是真或好之可能之大小,全视其所得之和或通之大小而定。自人的观点言之,此判定学说、制度之真伪好坏之具体的标准也。

故吾人满足一欲,必适可而止,止于相当程度;过此程度,则与他欲或他人之欲相冲突,而有害于和。此相当程度,即所谓“中”。依上所说,凡欲皆本来应使其极端满足,但因诸欲互相冲突之故,不能不予以相当的制裁。此制裁必须为必要的,若非必要,则徒妨碍吾人之得好而为恶矣。合乎中之制裁,即必要的制裁也。吾人之满足欲,若超乎此必要的制裁,则为太过。若于必要的制裁之外,更抑制欲,则即为不及。不过此所谓中之果为何,自人的观点言之,仍不易知,仍有待于理性之发现。

第七节人性与道德制度及风俗习惯

哲学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对言者;性善性恶,亦为中国数千年来学者所聚讼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说之意,凡欲皆好,则人性亦自本来是善,或亦可说,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无所谓善恶,或亦只可谓为可能的善或恶。但人因欲之冲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尽包诸欲于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为善,而被遗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为恶矣。所被名谓善者,又被认为天理;所被名为恶者,又被认为人欲。人欲与天理,又被认为先天根本上立于反对的地位。吾人以为除非能到诸欲皆相和合之际,终有遗在和外之欲,则欲终有善恶之分。欲之善者,名为“道心”可,名为“天理”亦可。欲之恶者,名为“人心”可,名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理由详下。

所谓道德及政治上社会上之种种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谓“人道”也(参看本章五节)。现在所有之诸特殊的方法,虽未必对,即虽未必真是所谓人道之当然,然求和之方法终不可少,人道终不能废。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人不能生存于乱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齐划一之。故无论何种社会,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谓“盗亦有道”,盖若无道,其社会即根本不能成立矣。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革命,皆不过以新道德制度代旧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随意而行也。其所以者,盖因人与人之间,常有冲突;人间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于人为也。

哲学史中,诚亦有反对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为天然所已有,故无须人为以求之,此其所根据之假定也。如庄子所说,老聃驳孔子云:“夫子若欲使天下无失其牧乎?则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兽固有群矣,树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庄子·天道》)此即谓天然界本来是一大和,“万物”本来即“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状况中,诸物本来不相冲突,故无须一切道德制度也。如使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则诚亦无须道德制度。但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兽之相害,人类之相残,亦皆事实也。唯其有此事实,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也。

近数年中,有所谓礼教吃人之说。依吾人之见,凡道德制度,除下所说能包括一切欲者外,盖未有不吃人者。盖一种道德制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则必有被遗落而被视为恶而被压抑者。此被压抑者,或为一人诸欲中之一欲,或为一人之欲,或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制度,既有所压,即有所吃,即可谓为恶。瑞安陈介石先生曰:“杀千万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杀一人以利千万人,亦奚可哉?”孟子云:“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严格地说,即杀一辜而得天下,亦岂可为?不过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办法,既一时不能得,故不能不于“害之中取小”而定为道德制度;如此则人虽有为道德制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过道德制度皆日在变改之中。盖因道德制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且人之环境常变,故即客观的人道之当然亦常变。若有较好的制度,即可得较大的和。所得之和较大一分,所谓善即添一分,所谓恶即减一分。所谓恶减一分,即被压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随之较丰富较美满一分。譬如依从前之教育方法,儿童游戏是恶,在严禁之列,而现在则不然。正因依现在之教育方法,游戏亦可包在其和之内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种道德制度,于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内,“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则即只有善而无恶,即所谓至善,而最丰富最美满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讥。至于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问题;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惧其不能也。不过知此则知所谓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

道德制度,如已极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对之皆不知不觉而自然奉行,则即成为风俗。社会之有风俗,犹个人之有习惯。个人之较复杂的活动,方其未成习惯之时,须用智力之指导;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习惯之后,则即无须智力之指导,而自达其目的。社会中之风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种种方法,如刑法教育之类,使人勉行者;及其后则一般人皆有行之之习惯,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于是即成为风俗。

社会中之风俗与个人之习惯,皆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个人之习惯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习惯而作。唯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时之学走路写字,甚非易事;但既成习惯之后,吾人只须决定向何处行,则吾人之腿即机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须决定写何字,则吾人之手即机械地自然而写,皆不更须智力之指导。如吾人之写字,终身皆如始学写字时之费事,则吾人将不能执笔作文,盖执笔时吾人将永须以全力注意于写字也。其他类此之事甚多。总之,吾人若对于诸活动不能有习惯,则将终日只能做穿衣、吃饭、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习惯乃效能及进步之必要条件也。

风俗之在社会,犹如空气,使人涵养其中,不有意费力而自知诸种行为之规律,何者为所应做之事,何者为所不应做之事;其维持社会安宁及秩序之力,盖较道德制度为尤大。盖人之遵奉诸制度与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风俗,乃无意的、自然的也。

习惯与风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习惯风俗之固定而不易变,吾人如发现某种习惯或风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时,亦极困难。于是,所以使进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碍进步。社会中之风俗,尤为如此。然吾人于打破旧风俗之后,必成立新风俗,于打破旧习惯之后,必成立新习惯。此亦吾人所无可奈何者也。

注释:

[1]生物学中之演化论,谓天演竞争,适者生存,颇有人即以此之故,谓宇宙诸物,日在进步之中。中国近译演化为进化,愈滋误会。其实所谓演化,如所谓革命,乃指一种程序,其所生结果,为进步亦可为退步,本不定也。且所谓适者,乃适于环境。然适于环境者未必即真好,不适于环境者未必即真不好。所谓阳春白雪,在庸俗耳中,不能与下里巴人之曲争胜,然吾人不能因此即谓后者之果真优于前者。故吾人即以人的标准批评宇宙诸物之变动,亦未见有何证据能使吾人决其变动之必为进步的也。

[2]此意于拙著《中国为何无科学》(WhyChinaHasNoScience,Etc.)一文中曾言之。原文见年4月《国际伦理学杂志》(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Ethies,Vol.ⅩⅩⅩⅡ,No.3.)。

一个新人生论(下)

第一节文学美术

世界本非为人而设,人偶生于其中耳。人既生于此世界之中,一切欲皆须于其中求满足,于是一般艺术生焉。艺术者,人所用以改变天然的事物,以满足人自己之欲,以实现人自己之理想者也。在诸种艺术中,有所谓实用的艺术(industrialarts)者,以统治改变人以外之外界事物,使其能如人之欲,以为人利。如一切制造、工程,皆属此类。又有所谓社会的艺术(socialarts)者,以统治改变人自己之天性,使人与人间得有调和。如一切礼教制度及教育等,皆属此类。此二种艺术,皆在所谓实行界中,皆须人之活动,使之实现于实际。

此世界既非为人设,故其间之事物,当然不能尽如人意。虽有诸种艺术之助,而人之欲终不能尽满足,人之理想终不能尽实现。即人与人之间,因其间关系复杂之故,亦常有令人不能满足之事。所以有“天下不如意事十常八九”之言,所以理想的往往与实际的成为相对峙之词也。然未得满足之欲,亦不能因其未得满足而随自消灭。依现在“析心术”说,吾人之梦及日间之幻想,所谓“日梦”(day-dream)者,即诸未得满足之欲,所以求满足之道。此诸欲在实行界中未得满足,乃不得已而建空中楼阁,于其中“欺人自欺”,亦所谓“过屠门而大嚼,虽不得志,聊且快意”者也。

空中楼阁之幻想,太虚无缥缈,虽“慰情聊胜无”,而人在可能的范围内终必欲使之成为较具体的较客观的。文学及美的艺术(finearts)或曰美术者,即所以使幻想具体化、客观化者也。

诗对于人生之功用——或其功用之一——即是助人自欺。“用尽闺中力,君听空外音。”(杜甫《捣衣》)闺中捣衣之声,无论如何大,岂空外所能听?明知其不能听,而希望其能听,诗即因之作自己哄自己之语,使万不能实现之希望,在幻想中得以实现。诗对于宇宙及其间各事物,皆可随时随地,依人之幻想,加以推测解释;亦可随时随地,依人之幻想,说自己哄自己之话。此诗与说理之散文之根本不同之处也。小说则更将幻想详细写出,恰如叙述一历史的事实然,或即借一历史的事实为题目,而改削敷衍,以合于作者之幻想。

有些欲之所以不得满足,乃因其与现行礼教相冲突。依佛鲁德(Freud)说,此被压的意欲,即在梦中,亦必蒙假面具,乃敢出现,盖恐受所谓良心之责备也。中国昔日礼教甚严,被压之欲多,而人亦不敢显然表出其被压之欲。所以诗中常用隐约之词,所谓“美人香草,飘风云霓”,措词多在可解与不可解之间,盖作者本不欲令人全知其意也。“诗序”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发乎人之性者,欲也;先王之泽,压欲之礼教也。

小说与诗将幻想敷衍叙述,长歌咏叹,固已以言语表出幻想,使之具体化与客观化矣。然文字言语所描写,犹不十分近真。戏剧则实际的表演幻想,使之真如人生之一活动的事实。世界之有名的小说故事,多被编为戏剧;而人对于戏剧脚本,又多喜见其排演。盖非经排演,幻想不能十分的具体化与客观化也。

图画雕刻以较易统治之物质为材料,使吾人理想中之情景、事物或性质,得实际的完全实现。如道家所谓天然境界,其中本有好与不好;此外境情形,又不易统治使其完全合于吾人之理想。而画家则以较易统治之颜料与纸为材料,使天然境界之好的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以为吾人幻想中游息之地。又如吾人所作佛像,多表现仁慈、恬静诸性质。此亦以较易统治之物质为材料,而使此诸性质得完全实现。文学图画等,除其内容,即所实现之幻想外,其形式中亦实现有吾人之理想的性质。如诗之音节所表现之谐和流利,即其一例。此即所谓形式美也。

小说戏剧等之作者与读者,多将其自己暗合于故事中之人物而享受其所享受。故其故事之空间、时间及其人物之非主要的性质(即论理学上所谓偶德[accidents]与常德[property]相对)则均无关重要。即此等人物,此等事情,即可动人;其所以动人,乃其“共相”。至于形式美所表现之性质,则尤系“共相”。所以叔本华谓美术作品所代表,乃柏拉图的概念也。

人之所以亦愿作悲剧看悲剧者,盖有许多性质,如壮烈、苍凉等,非悲剧不能表现。且人生之中,本有许多苦痛;人心中之苦痛,又必得相当发泄而后可。人之所以常诉苦者,盖将苦诉而出之,则心中反觉轻快。契诃夫小说中之老人,见人即诉其丧子之苦,其一例也(契诃夫《苦恼》,见《现代评论》第一卷六至七期)。太史公曰:“屈平疾王听之不聪也,谗馅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离骚者,犹离忧也。”(《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此世界中,本有许多不平之事,又加以死亡、疾病,诸天然的不好之压迫。深感此诸苦者,本其穷愁抑郁之气,著之于诗歌戏剧诸作品。而他知人生之苦痛或曾身受之者,亦观玩赏鉴,而洒一掬同情之泪焉。经此发泄,作者与观者之苦痛,乃反较易于忍受矣。

总之,文学美术作品,皆人之所为,以补救天然界或实行界中之缺陷者;故就一方面说,皆假而不真,人特用之以自欺耳。《中庸》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道德家多恶自欺。不过自欺于人亦是一种欲。依上所说,凡欲苟不与他欲冲突,即不可谓恶。譬如小孩以竹竿当马,岂不知其非真马?但姑且自以为真马,骑而游行,自己喜笑,他人亦顾而乐之,正不必因其所骑非真马而斥其虚妄自欺也。文学美术所代表非现实,亦自己承认其所代表非现实;故虽离开现实,凭依幻想,而仍与理智不相冲突。文学美术是最不科学的,而在人生中却与科学并行不悖,同有其价值[1]。

第二节宗教及宗教经验

所谓神话,及原始的宗教,亦为人之幻想之表现,其所说亦多自己哄自己之语。其所以与文学异者,即在其真以幻想为真实,说自己哄自己之话,而不自认其为自己哄自己。如耶教《旧约》之《创世记》,若以文学的眼光观之,本一极有趣的文学作品;但《创世记》自以为其所说为字字皆真,宗教亦以之为字字皆真,此其所以成为神话与迷信也。

但较进步的宗教,则除神话外,尚有其“神学”,其所说诸道理,亦皆有相当理论的根据。本书所谓损道诸哲学,皆以为在原初过去之时,有一合于吾人理想之世界,主张将现世或现世之一种境界去掉,以复于初。此类诸哲学又多主张上帝(不论何种上帝)存在,灵魂不死,意志自由。多数宗教之根本主义,多为此类哲学。所以西洋哲学史家多谓此类哲学为“宗教的哲学”也。每一宗教对于宇宙及人生,皆自有其见解,又皆立有理想人生,以为吾人行为之标准。故宗教与哲学,根本无异,不过宗教之中,掺有神话,及由之而起之“独断”(dogma)及仪节形式,而哲学则无之,此其异也。如佛教中之纯理论的部分是哲学,而其中所说释迦牟尼之种种异迹则是神话。合此哲学与神话及诸种种仪节形式,于是佛教乃成为宗教。近来国人对于孔学是否宗教之问题,大有争论。若依以上所说判定之,则吾人当问讨论此问题者是否承认纬书中所说孔子之种种异迹是真。如承认其是真,则以之合于孔子之哲学,当然可成立一孔教,否则孔学固亦只是一哲学而已。

吾人可说,神话乃含有迷信之文学,较进步的宗教乃含有神话之哲学。今人以宗教中含有迷信之故,多反对宗教而主张废除之。其实宗教之诸成分,皆自有其价值,吾人只须另用一副眼光分别观之,另用一副态度分别对待之,即已可矣。吾人诚能视宗教之神话为文学,视宗教之神学为哲学,视随宗教以兴之建筑、雕刻、音乐等为美术,如由此观察,则诸大宗教皆成为文学、哲学、艺术之综合矣。在此观点下之宗教,对于人生,当能增其丰富而不益其愚蒙。如因宗教之中混有迷信,故一切关于宗教之物,皆必毁弃;此则如“煮鹤焚琴”,不免“大伤风雅”矣。自清末以来,国内佛寺佛像之见毁者颇多,此皆功利主义及理性主义之过度也。

人因情之所至,有时不得不信其平日所不愿信者,以自慰安。如蔡孑民先生祭蔡夫人文云:“死而有知耶?吾决不敢信。死而无知耶?吾为汝故而决不敢信。”(原文记不甚清,大概如是)因所爱之故而信死者之有知,而又自认其所以信死者之有知,乃因其所爱者之故。此等信仰,虽凭依幻想,而仍与理智不相冲突。此等态度,亦即是诗的态度。宗教中无理论根据之“独断”,吾人亦可以此种态度对待之。即吾人于情之所至,不得不信之以自慰安之时,则即信之亦可,但同时须知吾人所以信之之故耳。此犹如小孩信其所骑之竹竿为马,聊以自欺。然此种自欺,对于人生,固有益而无害也。

至于宗教之仪节形式,其可以实现吾人之幻想,与戏剧同,故亦不必废。吾人即以戏剧视之可耳。儒家视丧祭甚重,为设仪式亦繁。但其对于仪式之态度,似亦如此所说,如孔子云:“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所谓“如”者,不必其有也,姑认其为有耳。祭之前必斋,“斋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斋三日,乃见其所为斋者。祭之日,入室,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礼记·祭义》)。孝子欲见其亲而不得,故纵其幻想,以想像其人,于祭之时,即认其亲之“如在”,而仿佛见之焉。至于普通宗教之祈祷、膜拜等,多可以使吾人某种幻想得似真实之实现,皆以戏剧视之可也。人有需宗教仪式以满足其幻想者,亦有不需之者。此亦犹人有需戏剧有不需戏剧。皆宜听其自由,使各得其所得,不能立一标准使之必从,亦不必立一标准使之必从也。

总之人生不少不如意事,故吾人不得不以种种方法,自己哄自己,使不能满足之欲,得有类似的满足。文学、美术既不可废,宗教亦可视为文学、美术。必完全肯定宗教者,愚也;必完全否定宗教者,迂也。

以上所说,俱就所谓“积极的宗教”(positivereligion)而言。此外又有所谓宗教经验,在此经验中,经验者觉如大梦之醒,见此世界真为虚幻,其外另有较高的真实;又觉其自己之个体与“全”(宇宙之全)合而为一,所谓人我内外之分,俱已不存。承认此种经验是真,而加以解释者,多先设一唯心论的宇宙论之假定。吾人以为吾人可认此种经验是真,而不必设唯心论的宇宙论之假定。庄子及斯宾诺莎之哲学,似亦同此见解。依上所说之宇宙论,一切事物常变而宇宙不变(参看第十二章二节),故一切事物皆可谓为虚幻而宇宙则必是真实。庄子云:“至人无己。”(《庄子·逍遥游》)凡能有宗教经验者,必先去“我见”,使至于“无己”;至于“无己”,则其个体已与宇宙合而为一。既与宇宙合一,则其观察事物之观点,可谓已至一较高阶级;故于其时可真见一切事物之为虚幻而宇宙全体之独为真实也。

问:吾人若不承认唯心论的宇宙论之假定,若何可承认个体与宇宙之能合而为一?答:所谓相合,乃就知识论上言之,非就本体论言之。就知识论上言之,人若直觉其与“全”相合,则即真与“全”相合矣。庄子云:“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德充符》)吾人之肉体,本为许多部分所合成,吾人所以觉其如一体者,以吾人只觉其同而不觉其异也。至于家族、社会、国家,吾人如亦只觉其同而不觉其异,则亦觉其为一体。若一人对于宇宙,亦只觉其同而不觉其异,则万物岂不即其人之个体,而其人之个体岂不即与宇宙合而为一耶?此所谓“至人无己”,不作分别之极致也。

总之,有人之有此等经验,乃为事实。有此经验之人,觉其经验之中,有最高的真实及最大的幸福,亦为事实(参看WilliamJames:TheVarietyofReligiousExperience),亦有人谓此等经验,乃梦幻“错觉”,或由于神经病。但吾人即承认此言,亦不能将“存在判断”(existentialjudgment)与“精神判断”(spiritualjudgment)混为一谈(同上,4页)。我们即承认此经验之低的来源,而仍应承认其高的价值。我们即不以之为求真理之路,亦应以之为求幸福之路。换言之,我们即不于其中求真,亦应于其中求好。

第三节意志自由问题

孟子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吾人之欲,甚为复杂,势不能尽皆实现。故诸欲于互相冲突,即诸所欲“不可得兼”之时,必有斗争,其结果欲之强者得实现,其弱者则被压制。此等情形,乃吾人所日常经验者也。

在诸欲冲突之际,吾人有时觉理智能有选择取舍之力。在无关重要之事例中,如食鱼或熊掌,吾人常即听习惯之自然,或任较强的欲之实现。但在较重要的事例中,则吾人必用理智以推测计算,如本书所说功利派所说者,于此时则眼前较强之欲,亦往往有被压者。此等情形虽亦为吾人所常经验,然吾人须知理智虽能推测计算,然不能制欲,故亦无选择取舍之力也。譬如一人,现有一甚强之欲,亟求实现,现有他欲,皆不足以制之。如于此时依理智之推测计算,此人知此甚强之欲如实现,则将来必有极坏的结果,于是此人遂因畏将来之结果而抑制现在甚强之欲。抑制现在甚强之欲者,非理智之力,乃欲避免将来不好结果之欲之力也。理智但能推测计算而无实行之力。理智无力,欲无眼。

有哲学家以为吾人于欲外又有意志。意志与欲有别,超乎欲之上而常制御之。诸欲有冲突,则意志出而选择之以决定吾人行为之方向。依吾人之见,则意志实即欲之成为系统者,非与欲有种类的差别也。常有一欲或数欲,以其自己为中心,与其类似的欲联络和合成为系统,以为吾人人格之中心。所谓“立”某种“志”,实即某种欲之立系统耳。系统既立,以后随时发生之欲,其与“志”合者,当然得其助而得实现;其与“志”不合者,当然不得其助而且受压抑。所谓意志有选择诸欲之力者,即此而已。

此欲之系统,所包之欲愈多,则其所得之和愈大,其所遇之冲突愈少,吾人之人格亦愈统一,行动亦愈自由。即所绝不能包之欲,此系统亦能“相机剿抚”,久之习惯养成,则即无有与意志冲突之欲矣。孔子云:“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皇侃《疏》云:“年至七十,习与性成,犹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故虽复放纵心意而不逾越于法度也。”盖初为人格中心之意志,至此已融包人格之全体,故更无与意志相冲突之欲。若果有所谓意志自由,此则是也。

至于吾辈普通人之心境,则常为诸欲争斗之战场。往往诸欲互作,不知所从。一欲方在实现,他欲则牵掣之。一欲已经实现,他欲则责备之。此等冲突悔恨,乃吾人所日常经验。在此等情形之中,吾人乃饱尝意志不自由之苦矣。

问:历史中所说桀纣之流,其暴虐亦“习与性成”,其为其人格中心之欲之系统,亦融包其人格之全体,亦无与其意志相冲突之欲。如所谓意志自由,乃如上所解释,则桀纣当亦有完全的意志自由矣。答:是固然也。吾人既以意志为欲之系统而不视之为与欲有种类的不同,则意志在道德上当然亦可是善,亦可是恶。善之势力可自由,恶之势力亦何不可自由耶?意志与自由,就其本身而言,皆非是恶;犹之诸欲,就其本身而言,皆非是恶也。唯此人之意志与他人之意志,此人之自由与彼人之自由,有所冲突,然后方引入道德的判断,而始有善恶是非之可言。桀纣之意志之所以为恶,乃因其与多数人之意志相冲突,非因其不自由也。

以上谓吾人之意志,即为吾人人格中心之欲之系统,如能行所欲行,不受别欲之阻碍,则即可谓自由,否则可谓不自由。但吾人之意志,果因何而欲其所欲耶?哲学中有所谓意志自由问题者,即吾人之意志是否止是能决定而非所决定之问题。意志决定吾人之行为,就此方面言,意志是主动者,但意志之所以如此决定者,是否亦受别种影响而为被动耶?所谓自由论以为意志只是主动而非被动,所谓决定论则持相反的见解。依吾人之见,人是宇宙间之物,人生是宇宙间之事。宇宙间诸事物,当然互相决定,互相影响,如所谓“英雄造时势,时势造英雄”者。若由此方面说,吾人之意志,当然一方面有所决定,一方面亦为他事物所决定。非唯吾人之意志如此,一切事物皆然也。所以斯宾诺莎说,一切有限的事物皆为他有限的事物所决定而不自由,唯上帝不受决定而独自由。然上帝之所为,亦皆因其本性之必然,非是随意而为(斯宾诺莎《伦理学》命题第十七注),故即谓上帝为不自由可也。

但普通所谓自由,及吾人所喜好者,实即本书所说之自由。吾人能得到此种自由,即已可矣。若必须离开吾人之历史、环境,甚至吾人之本性,而有所作为,然后方可为自由,则此等自由,固亦上帝所不能有者也。

第四节幸偶

人生中有不如意事,亦有如意事。诸不如意事中,有能以人力避免者(例如一部分之病),有不能以人力避免者(例如死)。诸如意事中,有能以人力得到者(例如读书之乐),有不能以人力得到者(例如“腰缠十万贯,骑鹤下扬州”)。其不能以人力避免或得到之不如意事或如意事,固为人之所无奈何;即其能以人力避免或得到者,亦有人不能避免不能得到。其所以不能避免不能得到者,亦非尽因其力不足,非尽因其所以避之或所以得之之方法不合。往往有尽力避不如意事而偏遇之,尽力求如意事而偏不遇之者;亦有不避不如意事而偏不遇之,或不求如意事而偏遇之者。范缜答竟陵王云:“人之生譬如一树花,同发一枝,俱开一蒂,随风而堕,自有拂帘幌坠于茵席之上,自有关篱墙落于溷粪之侧。坠茵席者,殿下是也;落粪溷者,下官是也。”(《梁书》,卷四十八)王充云:“蝼蚁行于地,人举足而涉之;足所履,蝼蚁笮死;足所不蹈,全活不伤。火燔野草,车轹所至,火所不燔,俗或喜之,名曰幸草。夫足所不蹈,火所不及,未必善也。足举火行,有适然也。”(《论衡·幸偶》)人生有幸有不幸,正是如此。

在人生中,偶然的机遇(chance)颇为重要,凡大人物之所以能成大事业,固由于其天才,然亦由诸机遇凑合,使其天才得充分发展也。例如唐太宗,一大人物也。世之早夭者甚多,如唐太宗亦“不幸短命死矣”,则其天才即无发展之余地。彼又亲经许多战争,吾人所见昭陵前之石马,皆刻有箭伤,使唐太宗亦偶中箭而死,则其天才亦即无发展之余地。此不过举其大者,此外可以阻其成大事业者甚多,而皆未阻之。此唐太宗之所以如茵上之花,而为有幸之人也。天才与常人,其间所差,并不甚大。世上有天才之人甚多,特其多数皆因无好的机遇凑合,故不幸而埋没耳。在中国历史中,一大人物出,则其乡里故旧,亦多闻人。如孔子生于山东,于是圣庙中“吃冷猪肉”者,遂多邹鲁子弟。如近时曾国藩起,湖南亦人才辈出,极一时之盛。如此之类甚多,旧时说者多谓系出天意。其实人才随地皆有,一大人物出,又能造机会以使之发展其天才,故一时人物蔚起耳。此大人物何幸能得机遇凑合以成其为大人物!其他人物又何幸而恰逢此大人物所造之机会!总之,皆偶然而已矣。

大人物之能成为大人物,固由于其所遇之幸,即普通人之仅能生存,亦不可谓非由于其所遇之幸也。男女交合,极多精虫,仅有一二幸而能与卵子结合而成胎。胎儿在母腹中,须各方面情形皆不碍其生长,十月满足,又经生产之困难危险,然后出世。自出世以来,即须适应各方面之环境,偶有不幸,则所以伤其身与其心者,如疾病、刑罚、刀兵、毁谤等,皆不招而自至。即以疾病一项而论,吾人终日,皆在与毒菌战争之中,偶一失手,败亡立见。其他诸端,亦复称是。庄子曰:“游于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庄子·德充符》)吾人皆日在“四面楚歌”之中,即仅能生存,亦即如未被足踏之蝼蚁,如所谓“幸草”矣。

吾人解释历史时,固不能不承认经济状况及地理等物质环境之影响。然若谓一切历史之转移,皆为经济状况等所决定,其中人物,全无关重要,则亦不对。吾人平常开一会议,其主席之能尽职与否,对于会议之进行,即有甚大关系。至于在政治、社会或人之思想上,有大权威之人,其才智行为,岂可谓为对于历史无大关系?如清光绪帝之变法,因受慈禧太后之制而作罢。使慈禧不幸而早日即死,或幸而早日即死,光绪之维新政策得行,则中国今日之局面,当与现在所有者不同。说者或谓当时守旧之人甚多,即使无慈禧,他人亦必制光绪使不得维新,是亦固然。不过他人之制光绪,必不能如慈禧之制光绪;既不得如慈禧之制光绪,则中国现在之局面,当亦与现在所有者不同。故中国现在之所以至于如此,亦许多偶然的机会凑合使然。偶然的机会,在历史中亦颇占重要位置也。

说者又谓一事物之发生,必有一定的原因,故无所谓偶然。然吾人所谓偶然,与所谓因果律,并不冲突。假如一人正行之际,空中陨石,正落其头上,遂将其打死。吾人固可谓此人之行于此乃由于某原因,空中陨石亦有原因,皆非由于偶然。此吾人所不必否认。吾人所谓偶然的机会者,乃此陨石之恰落于此人头上也。此人之所以行于此地乃一因果系统,空中陨石又为一因果系统;此二因果系统乃必发生关系,此乃是偶然的也。

故吾人之求避免不如意事,或得到如意事,其成功或失败之造成,皆常受偶然的机遇之影响,故为吾人所不可必。换言之,即成功失败之造成,皆受机遇之影响,而机遇又非吾人力之所能制。如深知此,则吾人于不能达所求之目的之时,亦可“不怨天,不尤人”,而省许多烦恼。此儒家所以重“知命”也(参看第八章第九节)。孟子曰:“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君如彼何哉?强为善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下》)

第五节人生术

儒家之知命,亦是一种人生术。今再以人生术为题目,略广论之。

好之意义,已如上述。若将好分类,则好可有二种:即内有的好(intrinsicgood)及手段的好(instrumentalgood)。凡事物,其本身即是可欲的,其价值即在其本身,吾人即认其为有内有的好;严格地说,唯此种方可谓之好。不过在此世界,有许多内有的好,非用手段不能得到。凡事物,我们须用之为手段以得到内有的好者,吾人即认其为有手段的好。换言之,内有的好,即欲之目的之所在;手段的好,非欲之目的之所在,但吾人可因之以达目的者。不过在此世界中,何种事物为有内有的好,何种事物为有手段的好,除少数例外外,全不一定。譬如吾人如以写字为目的,则写字即为有内有的好;如写信抄书,则写字即成为有手段的好。大概人生中之一大部分的苦痛,即在许多内有的好,非因手段的好不能得到,而手段的好,又往往干燥无味。又一部分的苦痛,即在用尽干燥无味的手段,而目的仍不能达,因之失望。但因人之欲既多,世上大部分的事物,都可认为有内有的好。若吾人在生活中,将大部分有手段的好者,亦认为有内有的好,则人生之失望与苦痛,即可减去一大部分。“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正因多数的事物,多可认为有内有的好,于其中皆可“自得”。此亦解决人生问题之一法也。

近来颇有人盛倡所谓“无所为而为”,而排斥所谓“有所为而为”。用上所说之术语言之,“有所为而为”即是以“所为”为内有的好,以“为”为手段的好;“无所为而为”即是纯以“为”为内有的好。按说“为”之自身,本是一种内有的好;若非如老僧入定,人本不能真正无为。人终是“动”物,终非动不可。所以监禁成一种刑罚;闲人常要“消闲”,常要游戏。游戏即是纯以“为”为内有的好者。

人事非常复杂,其中固有一部分只可认为只有手段的好者;然亦有许多,于为之之际,可于“为”中得好。如此等事,吾人即可以游戏的态度做之。所谓以游戏的态度做事者,即以“为”为内有的好,而不以之为手段的好。吾人虽不能完全如所谓神仙之“游戏人间”,然亦应多少有其意味。

不过所谓以游戏的态度做事者,非随便之谓。游戏亦有随便与认真之分;而认真游戏每较随便游戏为更有趣味,更能得到“为之好”,“活动之好”。国棋不愿与臭棋下,正因下时不能用心,不能认真故耳。以认真游戏的态度做事,亦非做事无目的、无计划之谓。成人之游戏,如下棋、赛球、打猎之类,固有目的,有计划;即烂漫天真的小孩之游戏,如捉迷藏之类,亦何尝无目的、无计划?无目的无计划之“为”,如纯粹冲动及反射运动,虽“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然以其为无意识之故,于其中反不能得“为之好”。计划即实际活动之尚未有身体的表现者,亦即“为”之一部分;目的则是“为”之意义。有目的计划,则“为”之内容愈丰富。

依此所说,则欲“无所为而为”,正不必专依情感或直觉,而排斥理智。有纯粹理智的活动,如学术上的研究之类,多以“为”为内有的好;而情感之发,如恼怒愤恨之类,其态度全然倾注对象,正与纯粹理智之态度相反。亚力士多德以为人之幸福,在于其官能之自由活动,而以思考——纯粹的理智活动——为最完的、最高的活动(参看第九章第十节),其说亦至少有一部分之真理。功利主义固太重理智,然以排斥功利主义之故,而必亦排斥理智,则未见其对。功利主义必有所为而为,其弊在完全以“为”为得“所为”之手段;今此所说,谓当以“所为”为“为”之意义。换言之,彼以“为”为手段的好,而以“所为”为内有的好;此则以“为”为内有的好,而以“所为”为使此内有的好内容丰富之意义。彼以理智的计划为实际的行为之手段,而此则谓理智的计划亦是“为”,使实际的行为内容丰富之“为”。所以依功利主义,人之生活多干燥——庄子所谓“其道太觳”——而重心偏倚在外;依此所说,则人之生活丰富有味,其重心稳定在内(所谓重心在内在外,用梁漱溟先生语)。

人生之中,亦有事物,只可认为有手段的好,而不能认为有内有的好。如有病时之吃药,用兵时之杀人等是。此等事物,在必要时,吾人亦只可忍痛作之。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第六节死及不死

人死为人生之反面,而亦人生之一大事。《列子》云:“子贡倦于学,告仲尼曰:‘愿有所息。’仲尼曰:‘生无所息。’子贡曰:‘然则赐息无所乎?’仲尼曰:‘有焉耳。望其圹,睾如也,宰如也,坟如也,鬲如也,则知所息矣。’子贡曰:‘大哉死乎!君子息焉,小人伏焉。’仲尼曰:‘赐,汝知之矣。人胥知生之乐,未知生之苦,知老之惫,未知老之佚,知死之恶,未知死之息也。’”(《天瑞》)古来大哲学家多论及死。柏拉图且谓学哲学即是学死(《非都》,64节)。人皆求生,所以皆怕死。有所谓长生久视之说,以为人之身体,苟加以修炼,即可长生不老。此说恐不能成立。不过人虽不能长生,而确切可以不死;盖其所生之子孙,即其身体之一部之继续生活者;故人若有后,即为不死。非仅人为然,凡生物皆如此,更无须特别证明。柏拉图谓世界不能有“永久”(eternity),而却得“永久”之动的影像,时间是也(Timaeus,37节)。又谓人不能不死,而却亦得不死之形似,生殖是也。凡有死者皆尽其力之所能,以求不死。此目的只可以新陈代谢之法达之,生殖即所以造“新吾”以代“故吾”也。男女之爱,即是求生殖之欲,即所以使吾人于有死中得不死者。故爱之功用,在使有死者不死,使人为神(以上见《一夕话》,、节)。后来叔本华论爱,更引申此义(《世界如意志与观念》英译本第三册,页)。儒家注重“有后”,及重视婚礼,其根本之义,似亦在此。孔子曰:“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礼记·哀公问》)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盖人若无后,则自古以来之祖先所传下之“万世之嗣”,即自此而斩,或少一支;谓此为不孝之大,亦不为无理[2]。此等注意“神工鬼斧的生小孩”(吴稚晖先生语)之人生观,诚亦有生物学上的根据也。

宗教又多以别的方法求不死与“永久”。凡有上所谓宗教经验(参看本章第二节)者,皆自觉已得“永久”。盖一切事物,皆有始有终,而宇宙无始终,已如上述(参看第十二章二节)。故觉个体已与宇宙为一者,即自觉可以不死而“永久”。盖个体虽有终,而宇宙固无终;以个体合宇宙,藏宇宙于宇宙,即庄子所谓藏天下于天下,自无地可以失之也。“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庄子·养生主》)然此等不死,与上所说不死不同。上所说不死,乃以“我”之生活继续为主。此所谓不死,则不以“我”之生活继续为主。此种不死,且往往必先取消“我”,及“我”之生活继续,方可得到(如佛教所说)。上所说不死,可名为生物学的不死;此所说不死,可名为宗教的不死。

又有所谓不朽者,与上所说生物学的不死,又有不同。生物学的不死是指人之生活继续;不朽是指人之所作为,继续存在,或曾经存在,为人所知,不可磨灭者。柏拉图谓:吾人身体中充有不死之原理,故受异性之吸引,以生子孙,以继续吾人之生活。吾人之灵魂中,亦有不死之原理,亦求生子孙。创造的诗人、艺术家、制作家等之作品,皆灵魂之子孙也。荷马之诗,撒伦(Solon)之法律,及他希腊英雄之事功,皆为灵魂之子孙,永留后人之记忆,长享神圣的大名。此等灵魂之子孙,盖较肉体之子孙为更可尊贵(《一夕话》,节)。中国古亦常谓人有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人能有所立,其所立即其精神之所寄,所谓其灵魂之子孙;其所立存,其人即亦可谓为不死。不过此等不死,与上所谓不死,性质不同,故可另以不朽名之。

不过人之所立,其能存在之程度,及后人对之之记忆之久暂,皆不一定。如某人之所立,烜赫在人耳目,但过数十年、数百年或数千年,其所立已不存在,后人已不知其曾有所立,则此人仍可谓为不朽否耶?就一方面说,此人所立已朽,其人亦即非不朽。但就别一方面说,此人亦可谓不朽。盖其曾经有所立,乃宇宙间一固定事实,后人之知之与否,与其曾经存在与否固无关系也。就此方面说,则凡人皆不朽。盖某人曾经于某时生活于某地,乃宇宙间之一固定的事实,无论如何,不能磨灭;盖已有之事,无论何人,不能再使之无有。就此方面说,唐虞时代之平常人,与尧舜同一不磨灭,其差异只在受人知与不受人知;亦犹现在之人,同样生存,而因其受知之范围之小大而有小大人物之分。然即至小的人物,吾人亦不能谓其不存在。能立德、立言、立功之人,在当时因其受知之范围之大而为大人物,在死后亦因其受知之范围之大而为大不朽,即上段所说之不朽。大不朽非尽人所能有,若仅只一不朽,即此段所说之不朽,则人人所能有而且不能不有者也。

注释:

[1]幻想与理想之差别,乃程度的,非种类的。理想即幻想之较有系统、较合理、较有根据者。如柏拉图之理想国,莫尔(Moore)之乌托邦,实亦即空中之楼阁,特以其较有系统、较合理,故可不称为幻想,而予以理想之名耳。又理想一语有二义,参看第一章第一节。

[2]自生物学的观点言之,凡人之所生,无论男女,皆其“新吾”,皆所以代其“故吾”者。必有男子方可为有后,乃男统社会中之制度,无生物学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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