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论

爱智人生生命伦理学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发布时间:2021/5/10 15:49:28   点击数:

生命伦理学(增订版)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作者:邱仁宗

ISBN:-7---0

定价:98.00

出版日期:-09-15

内容简介: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诞生的新颖交叉学科,50多年来一直发展迅速,现已扩展到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国家。生命伦理学目前不仅在学院之内活动,而且已经深入实践,走向生活。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不仅有助于解决生命科技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也有助于指出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如何综合科学技术发展应用实际的进路。

本书年出版,是对当代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问题的讨论,这些生命科学技术包括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和优生、生命维持、器官移植、行为控制等。本书在对生命科学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即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对生命科技以及医疗卫生进行管理的建议,其中不少建议已经被采纳在法律、法规、条例之中。今天增订再版此书,并附有作者近年来的多篇学术论文,可帮助读者一窥我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历程。

作者简介:

邱仁宗,江苏苏州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文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社科系/生命伦理学中心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厦门大学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美国乔治敦大学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终身成员;美国海斯汀中心研究员;国际哲学学院院士;年世界技术网络伦理学奖获奖人,年教科文组织阿维森纳科学伦理学奖获奖人,年美国亨利?诺尔斯?比彻生命伦理学奖获奖人。

邱仁宗

安乐死的概念和历史“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现指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苦致死术”。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的新进展,人们有可能以一种过去世代的医生不能梦想的方式延长人的生命。结果是一个人的生物学生命在继续,而人的真正生命在任何意义上说都已停止了:一种情况是病人处于不可逆的昏迷中,即只是植物性的存在;另一种情况是病人只能在难以忍受的疼痛和药物引起的麻木之间交替存在。这个人的生命质量已经退化,生命已经失去了意义。对于这种情况,本人以及他周围的人会希望死亡快点来临,对这样的人来说,“死比活好”。安乐死并不是新问题。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加速他们的死亡。在古希腊罗马,允许病人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有时有外人帮助。在中世纪,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而另一方面,炼金术追求延长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如生活要有调节、培养对死亡的正确态度等,并不一定与延长生命相对而言。17世纪的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越来越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即现在意义上的无痛苦致死术。他主张控制身体过程,或延长生命,或无痛苦地结束它。他赞扬延长寿命是医学的崇高目的,也认为安乐死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解除痛苦就要中止临终医护,因此医生有时可加速死亡。其目的相同:使长寿摆脱衰老体弱,使临终摆脱痛苦。科尔纳罗(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而莫尔(TMore)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患有痛苦的无望的疾病的病人可根据一组教士和法官的建议通过自杀或由当局采取行动而加速死亡。此外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概念,即社会可以用某种手段了结那些“不适当地”耗费有限资源的生命。这与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有关:仅鼓励延长有可能增加生产力的生命,不需要大量上了年纪的人。与这种重商主义倾向相反,洛克主张生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既不能被取走,也不能放弃,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必定是“异化”了,即选择自杀或安乐死的人暂时“不是他自己”。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缩短生命。19世纪中叶,蒙克(WMunk)把安乐死看做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他反对加速死亡。年魏斯曼(AWeismann)指出,自然要求高等动物在生殖年代结束后死亡。年奥斯特(Oster)提出人在40岁后不再有创造性,成为无用的人。赫克尔(EHackel)建议毒死数十万无用的人。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但由于纳粹的兴起,这种提倡都被看做是一种纳粹主义而得不到人们的支持,旋即销声匿迹。希特勒在—年用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有慢性病或精神病的病人、异己的种族达数百万人。安乐死的伦理学根据虽然有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安乐死,理由是有些晚期癌症病人被宣判在3个月内就要死亡后,病人仍然活了下来,安乐死会导致医生放弃控制疼痛和发展临终护理措施的努力,但是大多数人认为某种形式的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某种形式的安乐死是医务界业已采取的常规措施。连教皇保罗六世也说:“医生的职责与其说在于用一切手段尽可能长地延长一个不再完全是人的生命,不如说是努力解除疼痛。”年12月4日,美国医学会在国会的代表声明说:“一个人有意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无痛苦致死术——是违反医业本性的、违反美国医学会政策的。”“当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生物学死亡即将来临,中止利用非常手段来延长身体的生命由病人和/或他直系亲属决定。医生的建议和判断应该自由地供病人和/或他直系亲属利用。”安乐死的结果是病人的死亡。不实行安乐死这种死亡也许要晚一些才来到。但是能够因为这一点而在道德上否定安乐死吗?有人认为不能。第一,安乐死的对象仅局限于死亡已不可避免、治疗甚至饮食都使之痛苦的病人。对于这些病人来说,生命价值或生命质量已经失去,有意义的生命已不存在,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只是延长死亡、延长痛苦。因此,实行安乐死是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的。第二,安乐死有利于死者家属。家属对家庭成员负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或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可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处境下解脱出来。第三,涉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可以预测,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这类病人将越来越多。社会有义务分配相应的资源去救治鳏寡孤独、残废人、年老体弱者,但是维持这些越来越多的无意义生命,终有一天将使社会不堪负担。安乐死可使社会将有限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能够为了有利于家庭和社会而违反病人意愿去实施安乐死吗?安乐死要在伦理学上得到证明还涉及主动与被动、通常与非常、有意与无意、自愿与非自愿等问题。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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