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论

一图读懂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团体标准

发布时间:2021/5/27 17:37: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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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深圳自年开展社会工作试点以来,始终专注于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注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年,协会发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年成立纪律工作委员会……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也是维系社会工作专业秩序的基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具有指导作用。为了帮助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面对相关伦理议题时,能够保持专业伦理敏感;在伦理问题发生时,能够找到服务的专业支撑;在伦理冲突时,能够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启动了团体标准《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的研究与撰写工作。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市社协秘书处已于年3月17日第14个世界社工日实施团体标准《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T/SZSWA-)。

专业伦理守则-服务对象

1

基本要求

社会工作者应以保护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为第一服务原则,维护其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

社会工作者因服务对象需要,可使用工作联系方式与服务对象联系;

当服务对象的合理诉求超出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机构资源或服务范围时,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寻求转介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在调离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提前做好相应的交接或转介工作,协助服务对象应对因人员变动所带来的变化,尽量降低或消除不良影响;

社会工作者应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职业资格、服务经验等情况,不应贬低其他社会工作者,不应以虚假、误导、欺瞒等方式对自己或所在服务机构进行宣传,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更不应进行欺诈。

2

隐私保护

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说明专业服务的保密原则及保密原则的限度;

基于专业需要,社会工作者可在取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专业服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服务场地安装有监控系统的,应在公开的位置张贴告示或提前告知;若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社会工作者如果通过电子媒体(如:电脑、网络等)提供服务,应告知这类服务的限制、风险,并说明相关数据、信息的保密要求和相应安排;在需要开展远程服务时,应告知服务方式、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故障发生时的处理方案;

社会工作者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专业信息资料,包含个人档案信息表、个案记录、调研问卷、测试问卷、信件往来、录音录像等均属于专业信息的资料。

社会工作者应在终止服务关系后封存有关服务对象的档案或资料,包括电子、文字、影音等。不同服务岗位的社会工作服务档案资料,封存年限综合服务使用单位要求、审计需求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因素确定。原则上至少封存满三年;

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澄清服务过程中所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当遇到法律、工作、寻求募捐帮助等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时,保密会受到限制,在征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所在服务机构的同意后,对服务对象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才能公开;

社会工作者应清楚了解保密原则的限度,遵守最低披露原则;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公共安全及其他事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相关必要信息。

3

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社会工作者应将履行专业职能的必要信息(姓名、注册、执业情况等)正确地告知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者应让服务对象了解专业服务的目的、专业关系、专业技巧、工作过程、工作评估可能的局限性,服务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权利、义务、可能的危害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等相关信息;

社会工作者应将服务意见和建议反馈的途径告知服务对象,且不应阻止服务对象向社会工作(者)协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投诉;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之前应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与服务对象分享专业观点及建议,帮助服务对象意识到存在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自决;

专业伦理守则-专业

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丰富专业知识,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主动注册,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增强自身专业能力的建设,在专业督导的帮助和监督下,制定并逐步执行个人成长计划,在服务过程中遭遇困境时,应尽量寻求督导或同事的专业帮助;

注册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注册要求参加培训和教育,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不断精进技术,发挥专业功能,保护并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总结专业实务经验,开展专业研究,参与行业专业提升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实务的总体水平;

专业关系维护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或利益冲突时,应及时上报督导或者进行转介;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不应与服务对象建立非专业关系,包括情感关系、金钱关系、性关系等;

社会工作者应避免为曾有亲密、私人、商业往来或家属关系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避免与服务对象建立多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者曾经的服务对象产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利用或者可能伤害服务对象的风险,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专业关系中谋取不当利益;

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专业关系或者专业服务所建立的平台,私自从事商品推广、服务销售、商业理财、保险推销、商业宣传等个人盈利性兼职活动;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服务对象目标达成情况或者服务对象的个人要求,适时终止专业关系;

社会工作者应管理好自己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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